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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玲出庭支持公诉,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逃)预谋后,2人到中平能化集团八矿开拓二队2分队材料库,使用工具将材料库的房门锁舌断开后,将T902型切割机1台、Br便携式弧焊机1台、2C11D型北欧表1块、申顶立式油压千斤顶2台、威达断线钳1把、七芯电缆50米、三芯电缆30米、定位激光仪1台、1.6mm铁丝2盘盗走。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3090元。案发后除2盘1.6mm铁丝外,其余赃物均已追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同时有证人张某乙、邢某某等的证述、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开拓二队2分队出具的被盗财物情况说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科出具的被盗物品价值清单证明、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被盗单位领条、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司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