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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与韩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韩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461号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铜山新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法定代表人曹玉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来洋,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红军,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诉被告韩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