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570-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