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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570-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