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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莫武华与祝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武华,祝贵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359号原告莫武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祝贵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武华诉被告祝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武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武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