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莫武华与祝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武华,祝贵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359号原告莫武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祝贵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武华诉被告祝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武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武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