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玉永、石慧新与山西新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永,石慧新,山西新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558号原告潘玉永,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石慧新,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新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重机路以东(西苑路)。法定代表人毛庆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永、石慧新与被告山西新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玉永、石慧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永、石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8元减半收取5124元由原告胡志勇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