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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卢忠利与王淑范、陈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利,王淑范,陈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卢忠利,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淑范,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景林,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卢忠利申请执行王淑范、陈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