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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如与被告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如,李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794-1号原告刘凯如,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李长青,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如与被告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李长青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名下的位于XX的房屋(产权证号**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李长青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凯如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吕仙亭办事处蔡巷子居委会的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