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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燕环与苏惠莲、甄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环,苏惠莲,甄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4号原告:杨燕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163。被告:苏惠莲,女,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7342。被告:甄伟康,男,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丽江,公民身份号码×××7252。原告杨燕环诉被告苏惠莲、甄伟康���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燕环及被告苏惠莲、甄伟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燕环诉称:被告苏惠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承诺三日后还款。原告因被告苏惠莲声称借款时间只有几天,于是于次日向被告苏惠莲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苏惠莲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上述款项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苏惠莲追讨,但是被告苏惠莲仍拒不归还。被告苏惠莲除了本案尚欠的120000元,另外还拖欠原告200000元,由于原告经济问题,无力缴纳更多诉讼费,因此就本案尚欠120000元提起诉讼。另,被告甄伟康与被告苏惠莲杨燕环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甄伟康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原告具状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欠条;2.银行转账记录;3.婚姻审查处理登记表。被告苏惠莲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甄伟康辩称:被告苏惠莲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甄伟康也不知情,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甄伟康就其辩解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燕环与被告苏惠莲系朋友关系;被告苏惠莲与被告甄伟康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9日,被告苏惠莲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已以转账方式向被告苏惠莲支付上述借款,被告苏惠莲收到借款后归还了30000元,对尚欠的12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欠条予以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同年10月16日。因被告苏惠莲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苏惠莲拖欠原告借款120000元,有借款欠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被告苏惠莲的自证存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苏惠莲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本金等违约责任。原告杨燕环诉请被告苏惠莲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惠莲与被告甄伟康为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苏惠莲、甄伟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或者原告与被告苏惠莲明确将本案讼争的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债务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被告甄伟康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惠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燕环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甄伟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杨燕环已预交),由被告苏惠莲、甄伟康负担(被告苏惠莲、甄伟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燕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绮婷冯金梅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