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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邵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85号罪犯邵杰,又名小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枣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151.26元。该犯和同案以及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鲁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核准对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7月被监狱禁闭处罚1次。本院认为,罪犯邵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