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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XX聚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与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XX瑞锦亿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聚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XX瑞锦亿矿业有限公司,王恩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执复30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XX聚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敏杰,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振华,该××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莲,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芳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箭,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XX瑞锦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恩榜。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金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与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昊公司)、XX瑞锦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锦亿公司)、王恩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利害关系人XX聚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永州中院认定聚贤公司擅自处分法院已查封财产证据不足,没有查清坤昊公司与聚贤公司各自生铁的产量与销售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康康代理审判员  方湘平代理审判员  邓茹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