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2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何雪容、华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雪容,华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44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系分行行长。被告:何雪容,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华中东���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何雪容、华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何雪容、华中东名下的价值1706709.47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且有本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原告同意被告将保全财产中何雪容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毗河东路6号86栋3单元5楼1号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偿还原告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解除对被告何雪容所有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毗河东路6号86栋3单元5楼1号房屋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雪容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毗河东路6号86栋3单元5楼1号房屋的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