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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62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法定代表人赵麦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将名称从上海电影美术制片厂变更为上海电影美术制片厂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迪代理审判员  史 洁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