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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某华诉汪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汪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611号原告李某华,女,汉族,住乐平市。被告汪某亮,男,汉族,住乐平市。原告李某华诉被告汪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茂富独任审判,书记员罗佳志记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打发见面礼15万元给我,原告家拿出2000元给被告购买女式摩托车及黄金项链,双方于2015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2013年12月22日举办婚礼,在2014年1月3日生育女儿汪某晴。婚后拿出10000元给被告家还账,我家置办嫁妆花去30000元,现放在被告家中,剩余约8.4万元用于购买奶粉给汪某晴吃,汪某晴自出生以来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再加上原告自嫁给被告以来,一直抚养婚生女儿,一直未外出务工,这几年原告生活费也是使用见面礼金8.4万元现金已全部花光,现只有1万元黄金首饰在原告手上。离婚理由:一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被告有赌博恶习,而且被告称无法改变;三是这几年,被告一直独自外出务工,为人懒惰,好逸恶劳,一分钱都未交给原告使用,致使去年年底由被告母亲给了原告2000元使用,被告朋友偿还的1550元给了原告;四是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二0一四年,被告在乐平游戏网吧过年,二0一五年,被告在温州网吧过年,被告连手机都不能开通,平时身上很少有超过100元钱,此外,被告将结婚照片全部打碎,就留下他本人单独照片。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劣迹斑斑,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又没有半点婚姻家庭责任感,无奈之下,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实在没有感情,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再加上原告自己没有抚养女儿的能力,因此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痛苦的婚姻,以维护法律之尊严,以维护原告妇女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22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2014年1月3日,生育女儿汪某晴(现在与原告在一起生活),2015年3月6日,原、被告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迷恋上网,甚至连过年过节都在网吧上网,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从2015年10月起就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时,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对该案未能进行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生活的时间不长,且生育了女儿李婉晴,虽然由于被告经常上网,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培养,但是,双方分居生活不满两年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如果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华要求与被告汪某亮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费,决定由原告李某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茂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