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珍与被执行人于芝军、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于芝军,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6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珍,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于芝军,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二冶顺源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凡良。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珍与被执行人于芝军、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张珍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