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礼武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礼武,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礼武,男,汉族,1941年10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乐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礼武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礼武申请再审称:宝钢高级专家退休审批表表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其为宝钢高级专家,其于1988年至1993年2月、1996年9月至2001年10月在3.4岗位工作,根据《岗效薪级工资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的办法,宝钢高级专家退休审批表中岗薪工资系数应该是3.4,故要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工资差额。本案系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权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陈礼武曾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岗级工资系数改为3.4,原审法院经审查后对陈礼武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陈礼武在本案中的请求系基于其岗级工资系数为3.4的前提下要求赔偿退休工资差额,原审法院鉴于陈礼武的诉请涉及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退休制度的适用问题,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裁定驳回陈礼武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陈礼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礼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