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某某申请宣告孔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8号申请人常某某,男,200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常某甲,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常某某申请宣告孔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常某于2003年农历10月因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孔某某于2004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孔某某失踪。经查:孔某某,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常某某的母亲。孔某某于2004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8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孔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孔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孔某某于2004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孔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