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98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与郑建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冬,郑建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82民初1409号原告陈晓冬,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被告郑建伟,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冬诉被告郑建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冬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晓冬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