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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98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与郑建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冬,郑建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82民初1409号原告陈晓冬,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被告郑建伟,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冬诉被告郑建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冬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晓冬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