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93号原告都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都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琴审 判 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