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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93号原告都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都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琴审 判 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