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贤诉武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贤,武都区人民政府,陇南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都区政府)。原审第三人陇南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再审申请人王贤因诉武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陇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贤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对原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未进行审查,且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亦未进行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有法不依,违法行政,且怠于行政应诉;第三人侵占了再审申请人的财物,却在诉讼前由律师收集了三份伪证,证明再审申请人没有财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将2011年8月16日批建的灾后重建项目排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范围之外,且审理超越审限,程序违法。二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赔偿财产损失4.6万元。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贤居住的位于城关镇北山路区委家属楼,因“5.12”地震破坏,后经鉴定已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鉴定结果为停用,建议拆除重建。因对该楼的拆迁、安置、建设是受武都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并通过招投标由原审第三人华龙公司进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故再审申请人王贤请求被申请人武都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其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不符合该条例的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王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王贤称原审第三人拆迁过程中,造成其财产损失,要求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进行赔偿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综上,王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