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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纳永录与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永录,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591号原告纳永录,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岳龙,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纳永录与被告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永录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东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