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纳永录与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永录,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591号原告纳永录,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岳龙,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纳永录与被告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永录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东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