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61王xx贪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绍武,男,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绍武贪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绍武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齐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绍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王绍武利用组建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之机,与李xx、姜x、卜xx、张xx、张xx、赵x、王xx、李xx(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按出资比例私分国家下拨给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带有国家农机补贴的农机具,从中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国家下拨的农机具拨付到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后,王绍武等人将价值人民币9,998,060元的农机具分掉,共计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5,998,836元。其中王绍武分得农机具27台,分别为:凯斯puma210拖拉机2台价值人民币1,324,000元、东方红LX2204拖拉机2台价值人民币955,000元、东金戈梅利4YZQ-4玉米收获机1台价值人民币394,000元、东金1ZGSYY-350/5H灭茬旋耕联合整地机4台价值人民币272,000元、红威重耙1台价值人民币46,500元、奔宇折叠重耙2台价值人民币122,000元、沃尔大垄双行整形机3台价值人民币112,800元、格兰十二行免耕播种机2台价值人民币949,000元、升华自走式高杆作物喷雾机1台价值人民币20,900元、等离子种子处理机1台价值人民币29,860元、福田加油车1台价值人民币75,000元、惠达GPCS定位测试仪5台价值人民币7,000元、拓普康拖拉机精确导航仪2台价值人民币260,000元,合计获得价值人民币4,568,060元的农机。扣除其个人投资40%,依照《黑龙江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我省购机补贴执行30%的补贴比例予以扣除,其个人投资建设场库棚的50万元予以扣除后,被告人王绍武从中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为人民币870,418元。经侦查,被告人王绍武于2014年10月2日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绍武成立xxx现代农机合作社并作为实际的经营管理者,受国家委托管理国家分配给xxx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农用机械,其违反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定,将国家分配给xxx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农用机械分掉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绍武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绍武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为起诉书指控成立合作社的时间是错误的,依据是虚假的,起诉书中提到的方案和文件违背中央的精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黑农委联发[2011]1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通知的文件,该方案规定,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在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基础上,由省补助60%,合作社承担40%。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设置账目管理,各级财政投入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设备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农机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农机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或者私分农机合作社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绍武利用组建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之机,与李xx、姜x、卜xx、张xx、张xx、赵x、王xx、李xx(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按出资比例私分国家下拨给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带有国家农机补贴的农机具,从中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款。2012年2月10日,王绍武从讷河市财政局贷款200万元。次日,王绍武、李xx与赵x、李xx、王xx、张xx、张xx签订燎原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赵x、李xx、王xx作为一方,张xx、张xx作为一方各出资113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上缴省农机局,获得价值250万元的农机具,农机具必须有约翰迪尔9670收割机1台,省农机局指定的大马力拖拉机1台,其他农机具自选,13万元用于农机场库棚建设。2012年2月13日,讷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汇给省农机局购农机具款1400万元。2012年7月15日,王绍武与李xx签订xxx现代农机合作社成员协议,协议规定,李xx出资50万元用于上缴农机局,李xx在合作社内获得125万元农机具股份,农机具自选,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双方各承担50%费用,各占50%所有权。2012年7月17日,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姜x,成员有赵x、张xx、张xx、王绍武、姜x、王xx、李xx、李xx。之后,国家下拨的农机具陆续拨付到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绍武等人将价值人民币9998060元的农机具分掉,共计享受国家补贴款人民币5998836元。其中王绍武分得农机具27台,分别为:凯斯puma210拖拉机2台价值1324000元、东方红LX2204拖拉机2台价值955000元、东金戈梅利4YZQ-4玉米收获机1台价值394000元、东金1ZGSYY-350/5H灭茬旋耕联合整地机4台价值272000元、红威重耙1台价值46500元、奔宇折叠重耙2台价值122000元、沃尔大垄双行整形机3台价值112800元、格兰十二行免耕播种机2台价值949000元、升华自走式高杆作物喷雾机1台价值20900元、等离子种子处理机1台价值29860元、福田加油车1台价值75000元、惠达GPCS定位测试仪5台价值7000元、拓普康拖拉机精确导航仪2台价值260000元,合计获得价值4568060元的农机。扣除其个人投资40%,依照《黑龙江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我省购机补贴执行30%的补贴比例予以扣除,其个人投资建设场库棚的50万元予以扣除后,王绍武从中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为870418元。赵x、李xx、王xx分得约翰迪尔S660玉米籽粒收获机1台、雷沃欧豹拖拉机1台、红威重耙1台、沃尔七行播种机1台。张xx、张xx分得约翰迪尔S660玉米籽粒收获机1台、伊诺罗斯十二行免耕播种机1台。李xx分得了1台雷沃1345拖拉机至今未归还。卜xx要退占有李xx的股份时找到王绍武,王绍武同意退给卜xx21.7万元,同时赔偿其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重耙,现在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重耙仍由卜xx占有。2014年1月24日,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xx,合作社成员为张xx、张xx、赵x、王xx、李xx,王绍武、姜x退出合作社,合作社退给王绍武投资款50万元。2014年1月29日,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偿还了王绍武在讷河市财政局的贷款200万元。2014年4月份,王绍武将分得的凯斯puma210拖拉机2台、东方红LX2204拖拉机2台、东金戈梅利4YZQ-4玉米收获机1台、东金1ZGSYY-350/5H灭茬旋耕联合整地机4台、红威重耙1台、奔宇折叠重耙2台、沃尔大垄双行整形机3台、格兰十二行免耕播种机2台、升华自走式高杆作物喷雾机1台、等离子种子处理机1台、福田加油车1台、惠达GPCS定位测试仪5台、拓普康拖拉机精确导航仪2台退还给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绍武于2014年10月2日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王绍武分得的农机具(均系照片),证实王绍武分得农机具情况。(二)书证1.王绍武的主体身份证明,证实王绍武系国家公务员。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绍武个人情况。3.套取农机补贴表,证实王绍武分得的农机设备享受国家补贴情况。4.记账凭证及借据、记账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说明,证实王绍武成立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时于2012年2月10日向讷河市财政局借款200万元和付给省农机局农机款情况。5.收据9张,证实王绍武、姜x收取讷河市学田镇农民耕地款372655.31元。6.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成立关材料、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变更情况相关材料,证实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和变更情况。7.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协议,证实王绍武与合作社成员签订协议情况。8.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确定20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名单的通知及农机装备选型表,证实讷河市燎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被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列入拟建名单和选择农机装备品牌型号情况。9.讷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申请变更2012年新建合作社有关事项的报告,证实2014年1月27日讷河市燎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变更法人情况。10.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有关规定、黑龙江省2011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齐齐哈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关于《关于加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有关规定》,证实省、市政府对农机合作社资产管理、使用作出的相关规定。11.王绍武套取国家补贴的金额计算,证实王绍武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870418元。12.黑龙江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对农机合作社购买农机具实行补贴的规定。13.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三)证人证言1.证人姜x的证言,证实其是王绍武外甥。2012年夏天的时候,其在北京打工,王绍武给其打电话让其回来帮助建农机合作社,其就回来了。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7月份成立的,成员有赵x、张xx、张xx、王xx、李xx、李xx、王绍武和其,其没有投入资金,王绍武让其当法人代表。2012年和2013年期间,农机具拨下来后,王绍武说有500万的农机在张xx和赵x手里。分给王绍武的是2台东方红2204、2台凯斯210、3台雷沃1354拖拉机、1台喷药机、1台福田油槽车、5套重耙、3台整形机、2台格兰播种机,由其负责经营管理王绍武名下的农机具。张xx领走农机后再没有回到合作社,赵x的农机偶尔会放到合作社,合作社成员都是各自处理收益和费用,与合作社无关。合作社的地址在学田镇向阳村三队,建筑面积有2400-2500平方米,由王绍武出资不到70万元建的。2013年3月27日,因为纪委查的严,王绍武是公务员不能持有股份,王绍武就将合作社中的股份转让给了其,目的是应付检查,实际上还是王绍武的。2014年春天,其和王绍武退股时,将王绍武分得的农机给了张xx、赵x、李xx和王xx他们几个人,还有2台雷沃没有给,1台在卜xx手里,1台在李xx手里,什么原因不清楚。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王绍武和其说组建合作社购买农机可以享受国家补贴,其就同意了。因为需要资金很大,王绍武就联系了赵x、张xx、张xx参加合作社。2012年2月份,其和赵x、张xx、张xx、王xx、李xx、王绍武在王绍武的办公室就成立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问题进行了商谈并签订了合作社成员协议。合作社成员协议规定,其出资50万元,享受125万元的农机具;王绍武出资150万元,享受375万元的农机具;赵x、王xx、李xx出资100万元,享受250万元的农机具;张xx、张xx出资100万元,享受250万元的农机具;谁分得的农机具谁管理,自负盈亏,合作社没有设立财务部门,总共资金400万元,上级下拨农机具1000万元,其中600万元是享受国家补贴。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7月份成立的,成员有赵x、张xx、张xx、王xx、李xx、姜x、王绍武和其,姜x是法人代表理事长。农机具拨下来后,其分得了1台雷沃1354拖拉机,平时拖拉机放在家里,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润都有其自己负责。张xx、赵x的农机不放在合作社,合作社成员都是各自处理收益和费用,与合作社无关。其实际投入资金不到30万元,其中包括卜xx的暗股21.7万元,后来农机下拨后没有卜xx要的型号,卜xx要退股,其找到王绍武,王绍武说要收购卜xx的股份,退给卜xx21.7万元现金,同时给了卜xx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重耙,卜xx同意了并签订了协议书。合作社的厂、棚、库建设,由赵x和张xx各出资13万元,其出资7万元,其余是王绍武出资,所有权是其和王绍武的。3.证人卜xx证言证实,讷河市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年初王绍武组织筹建的,2012年7月份成立的。当时李xx找到其让其入股26万元,可以占李xx股份40%,包括农机和厂房,其和李xx提出要1台35**收割机,李xx同意了。其于2011年年末就给了李xx20万元,后来李xx说建厂资金不够,其又先后给了李xx6万元,最后入股股金为21.7万元,剩余款李xx返给其了。后来农机下拨后没有其要的型号,其要退股找到王绍武,王绍武说要收购其股份,退给其21.7万元现金,同时赔偿其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重耙,其就同意了并签订了协议书。农机的所有权是其的,但是不得转卖,现在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重耙还在其手里。4.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其听说国家出台千万元农机合作社政策了,其就找到王绍武要加入合作社,王绍武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王绍武让其到办公室商量出资事宜,在场人还有赵x、张xx、王xx、李xx、王绍武、亓xx,八个人共同口头约定,其和弟弟张xx占一股,亓xx占一股,赵x、王xx、李xx占一股,王绍武、李xx占一股,每股出资100万元,得到250万元农机设备,设备到了之后自己选型,由个人管理,自负盈亏,后来亓xx个人经济出现问题退出了,亓xx的股份由李xx接收了。2012年2月11日,王绍武、李xx与其和张xx签订了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协议,协议规定,其出资113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合作社厂房建设,其应获得250万元的农机设备,其只有合作社厂房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机设备领回后归自己所有,上级检查时必须把农机设备开到农机合作社院内停放。赵x出资113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合作社厂房建设。王绍武和李xx说出资200万元,2013年4月份讷河市纪委找其谈话时才知道王绍武和李xx没有出资,200万元是政府垫资。合作社的手续都是王绍武办下来的,由王绍武的外甥当理事长。2012年10月份农机具拨下来了,其得到1台S6**联合收割机和1台播种机,价值250万元左右。赵x方得到1台S6**联合收割机、1台雷沃1354和重耙1台,其余的都在王绍武和李xx手里。其得到的农机设备都在红色边疆农场生产经营,这两年毛利大约60万元左右。2013年年末讷河农机局魏局长通知其回讷河,魏局长说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不合法,农机具不能归个人所有,农机具必须统一管理,而且王绍武欠讷河市政府垫资款20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讷河市政府让王绍武退出,让其和赵x、王xx、李xx共同经营,其占50%股份,另外三个人占50%股份,其四个人承诺偿还政府垫资款200万元,王绍武把所有农机设备全部返还,由其和赵x两股共同经营管理,其和赵x同意了。之后,其和赵x把政府的200万元垫资款偿还了,在政府和农机局协调下重新办理了合作社相关手续,其是理事长,赵x方三个人是股东,这以后农机具就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了。另外还有2台雷沃1354没有收回,让王绍武顶账了,1台在卜xx手里,1台在李xx手里。后其和王xx等人接受农机合作社后,农经站要求必须有账目。其通过农机局的魏局长协调,跟王绍武要合作社的账目,王绍武说没有,账目也没交给其,当时魏局长也在场。其和王xx等人接受农机合作社后正式立账了。5.证人张xx证言证实,其是张xx弟弟,张xx和别人办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时,每股需要两个人以上,张xx让其去签的字,其没有投资参与。6.证人赵x证言证实,其和王xx、李xx系亲属关系。2011年秋天的时候,其听说国家出台千万元农机合作社政策了,王绍武找到其问加入合作社的事,其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王绍武让其到办公室商量出资事宜,在场人还有张xx、王xx、李xx、王绍武、姜x、张xx、李xx,八个人共同口头约定,其和王xx、李xx占一股,共同出资113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合作社厂房建设,其应获得250万元的农机设备;张xx、张xx占一股,和其出资一样;王绍武、李xx占一股,出资200万元,设备到了之后自己选型,由个人管理,自负盈亏。其只有合作社厂房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机设备领回后归自己所有,上级检查时必须把农机设备开到农机合作社院内停放。合作社的手续都是王绍武办下来的,由王绍武的外甥姜x当理事长。农机具拨下来后,其得到1台S6**联合收割机、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沃尔播种机。张xx方得到1台S6**联合收割机、1台进口播种机。2013年年底的时候,讷河农机局通知其回讷河,农机局说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具不能归个人所有,让王绍武退出,让其和张xx、王xx、李xx共同经营,王绍武把所有农机设备全部返还了,由其和王xx、李xx、张xx、张xx共同经营管理。另外还有2台雷沃1354没有收回,1台在卜xx手里,1台在李xx手里。7.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1年秋收以后,其姑父赵x和王xx找其说讷河市要成立农机合作社,交100万元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得到250万元的设备。当时研究时有张xx、张xx、王绍武、姜x、李xx、王xx、赵x和其,其和赵x、王xx每人拿了30多万元共投入100万元参加合作社。2012年秋天合作社的设备陆续到了,其三人分到了1台13**拖拉机、液压耙和1台播种机、1台收割机。分得的设备归其个人使用,自己获利自己分红,经济上与合作社没有关系,合作社没有统一的账目。其分得的设备原则上归国家,不准出卖。8.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1年秋天的时候,赵x找其说讷河市要成立农机合作社,交100万元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得到250万元的设备。当时研究时有张xx、张xx、王绍武、姜x、李xx、李xx、赵x和其,其和赵x、李xx共投入100万元参加合作社,另外投入13万元场库棚钱。2012年秋天合作社的设备陆续到了,其三人分到了1台13**拖拉机、液压耙和1台播种机、1台收割机。张xx、张xx分得1台S6**播种机,剩余的都归王绍武了。分得的设备归其个人使用,自己获利自己分红,经济上与合作社没有关系,合作社没有统一的账目。其分得的设备原则上归国家,不准出卖。9.证人亓xx证言证实,2011年王绍武知道其有一个燎原大豆合作社正在申报农机合作社,就提出合伙组建,其就同意了,后来因为资金和土地的条件不具备,其和王绍武没有合作成功。10.证人魏xx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讷河市农机局局长。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1、2月份由亓xx、王绍武开始申报,2012年7月份成立的,成立时亓xx已经从合作社退出,法定代表人是姜x,实际上由王绍武控制。农机局对合作社的场、库、棚进行了检查验收,账目由市农经总站负责指导建立,固定资产由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国家要求合作社共同经营管理,建立统一的账目,统一收益,统一分红,不允许分散经营,农机设备必须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在场棚集中存放管理。农机局不负责合作社的监督管理。2013年3、4月份,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反映到讷河市纪委,其才知道合作社把农机分到每个股东名下,各自经营,自负盈亏,未按照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收益、统一分红的模式经营。讷河市纪委让王绍武退出合作社,王绍武没有同意。直到2014年的时候,合作社无法经营了,其代表政府找王绍武谈话,让王绍武退出合作社,王绍武才同意,并与赵x、张xx等人办理了转股交接手续。11.证人于xx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5月份任齐齐哈尔市农委农机办主任。其任职期间国家规定成立农机合作社,由农民自筹资金40%,国家给予农机补贴60%,以下拨农机具的方式拨到农机合作社。国家要求合作社经营方式是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存放,股东之间统一分配收益。不允许股东之间将农机拆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12.证人孙万春证言证实,其是讷河市学田镇丰产合作社会计。2013年春天,王绍武、姜x的农机具给丰产玉米合作社干过回雪耙地、播种的活,总造价258493.31元,是用现金结算的,收款人是王绍武、姜x。13.证人吴x证言证实,其是讷河市学田镇向阳村会计。2012年秋天,王绍武、姜x的农机具给向阳村干过秋整地的活,总造价55780元,是用现金结算的,收款人是王绍武、姜x。14.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其是讷河市学田镇国兴村会计。2012年秋天和2013年春天,王绍武、姜x的农机具给国兴村干过秋整地和回雪耙地的活,总造价58382元,是用现金结算的,收款人是王绍武、姜x。(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绍武的供述证实,其是讷河市市委宣传部干部。2011年年底其知道省里有个组建千万元农机合作社的项目,其就找到亓xx准备申请,因为亓xx有一个燎原农业种植合作社,亓xx同意了,赵x、李xx也同意加入。之后,政府要求交保证金时其找不到亓xx了,因为怕资金不够其就找到了张xx、张xx加入。2012年2月份,其和李xx作为一方与赵x、王xx、李xx、张xx、张xx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赵x、王xx、李xx作为一方和张xx、张xx作为一方各出资100万元,各自得到250万元的农机,各方对各自的农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责任自负,如果上级检查农机的时候,必须把农机开到合作社应对检查。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8月份成立,合作社成立和农机补贴的手续都是其办理的。农机设备下拨后,其得到凯斯拖拉机2台、东方红拖拉机2台、东金戈梅利收割机1台、雷沃拖拉机2台、东金灭茬旋耕联合整地机4台、5.3米重耙2台、6.2米重耙2台、格兰仕十二行免耕播种机2台(用格兰仕六行免耕播种机4台换的)、沃尔双行整形机3台、高杆作物喷雾机1台、种子处理机1台、加油车1台、拓普康拖拉机精确导航仪2个,还有每台自行设备上的GPS导航仪;赵x分得约翰迪尔S660玉米籽粒收获机1台、雷沃欧豹拖拉机1台、红威重耙1台、沃尔七行播种机1台;张xx分得约翰迪尔S660玉米籽粒收获机1台、伊诺罗斯十二行免耕播种机1台。因为李xx报的农机具没有型号,李xx就将3台雷沃拖拉机开走了,过了十多天,经其做工作李xx将3台拖拉机送回来了。又过了两天,卜xx找其要农机具,说李xx的股份里有其21.7万元,其就和卜xx、李xx协商,由卜xx退出李xx股份,将21.7万元股份卖给其,其退给卜xx21.7万元,同时给卜xx1台雷沃1354拖拉机和1台5.3米重耙。建合作社的场、库、棚张xx、赵x两方各拿13万元,李xx拿了21.7万元,姜x拿了10万元,其拿了30多万元。其分得的设备由其和姜x使用,自负盈亏。2013年李xx又从合作社开走1台雷沃1354拖拉机使用至今。2013年2月份,讷河市纪委要求其退出合作社股份,其就将股份转给了姜x,由于姜x不会经营,其就帮姜x经营到2013年年底其和姜x的所有股份被政府收回。经政府协调合作社返给其投资款50万元(含姜x投资款17万元),2014年4月份,其将分得的凯斯拖拉机2台、东方红拖拉机2台、东金戈梅利收割机1台、东金灭茬旋耕联合整地机4台、5.3米重耙1台、6.2米重耙2台、格兰仕十二行免耕播种机2台(用格兰仕六行免耕播种机4台换的)、沃尔双行整形机3台、高杆作物喷雾机1台、种子处理机1台、加油车1台、拓普康拖拉机精确导航仪2台、GPS导航仪5台交付给x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五)其他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证实王绍武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国家补贴给讷河市xxx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具是国有财产,被告人王绍武作为xxx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管理者,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分配给xxx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农用机械分掉,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绍武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王绍武占有农机具国家补贴部分的价值为870418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绍武在案发前积极退还占有的农机设备,减少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绍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王绍武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付圣洁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