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登峻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登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登峻,又名二八,系农民。1995年12月7日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12月6日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1月18日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日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8月25日该又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继,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登峻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登峻及其辩护人李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崔登峻使用淘宝账号在淘宝网等网站上向网络卖家购买铝合金型材、高压气瓶、高压气阀、高压打气筒、激光瞄准镜等零部件及铅丝铅弹,并购买十字铣床等制造工具在太谷县农机巷20号家中非法制造高压气枪及铅弹,并于2015年1月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十发左右;2015年4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十发;2015年6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大约一百发,后又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铅弹模具一套;2015年7月30日以57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和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60发。现上述四支高压气枪及制作铅弹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武某、赵某和三人所购买的高压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发射相同口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崔登峻在其居住的太谷县农机巷20号家中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铅弹472发、铅条若干、废铅皮三盒、黑色铝合金型材四个、铅弹模具三个、激光瞄准镜两个、高压气筒一个、连发器一个及制造加工工具等。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铅弹其中411发为非制式铅弹。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登峻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和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登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登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拒不认罪,并辩称其只是做过一把枪自己玩,没有向张某、武某、郑某、赵某和出售过枪支,没有制作过铅弹。辩护人李继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崔登峻虽然有制造枪支和购买气枪铅弹的行为,但是因崔登峻涉案枪支、铅弹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2、被告人崔登峻制造数支枪的事实证据不充分。3、公诉机关指控崔登峻先后四次向张某、武某、郑某、赵某和出售枪支、弹药的事实不存在且证据不充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崔登峻使用名为“duanyehong1982”、“段某1982”的淘宝账号在淘宝网等网站上向网络卖家购买铝合金型材、高压气瓶、高压气阀、高压打气筒、激光瞄准镜等零部件及铅丝铅弹,并购买十字铣床、铅弹模具等制造工具在太谷县农机巷20号家中非法制造高压气枪及铅弹,并于2015年1月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十发左右;2015年4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十发左右;2015年6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约一百发,后又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铅弹模具一套;2015年7月30日以57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和高压气枪一支及铅弹60发。现上述四支高压气枪、部分铅弹及制作铅弹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武某、赵某和三人所购买的高压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发射相同口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郑某所购气枪因在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中突发气瓶漏气故障,导致无法进行杀伤力鉴定,故该枪支未予鉴定。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崔登峻在其居住的太谷县农机巷20号家中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铅弹472发、铅丝一个、废铅皮若干、黑色铝合金型材四个、铅弹模具三个、激光瞄准镜两个、高压气筒一个、连发器一个及制造加工工具等。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铅弹其中411发为非制式气枪弹。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是:1、被告人崔登峻的供述证实:我的曾用名为崔二八,在农机巷开了个交话费营业厅。从2014年6月份我想玩气枪了,买的太贵,就准备自己做一支。被当场查获的黑色铝合金配件,铅弹、加工工具及加工废料(铅皮)是我用来做气枪的,黑色铝合金配件是做气枪用的座子,铅弹是气枪的子弹,加工废料(铅皮)是我做铅弹剩下的东西。我买上专门的铝合金型材,用锯条切开口子、钻机打孔、用丝锥掏螺纹等方法,加工成气枪的座子,其他的扳机枪管、高压气包一般是买现成的,组装好就行,动力是高压气包的高压气体,通过能给汽车打气的专业打气筒打气。我做气枪的手艺是从网上学的,网上就有图纸,自己看着学、瞎琢磨。去年做过一支将就能打,枪管是浩文帮我买的,花了1500元,这支枪现在不在了。大概是年后,浩文过来把枪管要走了,没有枪管这支枪就废了。枪管后部有个可以拧开的圆筒,拧开把铅弹放进去,再拧好,枪后边有个高压气包,扣动扳机高压气体就把铅弹打出去了。我从淘宝上用我的账号1847899绑定的邮政卡,卡号是6213买了两次铝合金型材,每次买二百多元钱的,铝合金型材是六、七十元,这次家里被查获四个,一支气枪用一个铝合金座子。铅弹也是我从网上买的,花了400元买了500发,我不认识卖家,就是从百度搜到卖铅弹的网页,网页上有电话,是深圳那边的号码,通过电话联系后先付款再交货,我在工程塑料厂旁边的邮政银行ATM机子上通过无卡存款直接转给他们400元,之后卖家就把铅弹发过来了。这些铅弹我自己玩了,拿来用气枪打野鸡兔子,现在还剩下点。查获的加工废料(铅皮)是我学做铅弹弄下的。我家中的万用钳、钻机、电锯等加工工具是我2012年盖房子时买的。我没有买卖过气枪,也没有向别人出售过铅弹。我是从2014年6月份左右开始做气枪的,做了2个月就停了。做气枪的零部件有枪管、枪身、扳机、出气阀门、高压气瓶、连接头、配件是专业的高压气筒。气枪的构造先是6分管的枪身,将枪管套进去固定住,枪身后部开了个上弹的口子,枪管和通气阀门连住,出气阀门后直接连上高压气瓶,扳机是在出气阀门和枪管之间,延伸到枪身的下部。出气阀门、高压气瓶、连接头是成套的这些是我在淘宝网上花200元买的。做铅弹的模具是我买的,我准备做铅弹,但没做成。我做铅弹的60安铅丝是在太谷五金店买的,6元买了一卷,大概一米长。公安机关向我出具的三支气枪的照片,那三支气枪不是我制造、买卖的。韵达快递里的银白色筒状空管是我于2015年8月20日从淘宝网上买的,这是消音器,是用在气枪上的,连接到枪口,打子弹时减小声音,我买来研究看看能不能用,是不是真的。我用一个淘宝账号是“duanyehong1982”,支付宝账号是1847899,绑定的好几张银行卡,都是我老婆的卡,我在用,我老婆的淘宝账号我平时也用了,她的账号是“段某1982”,支付宝账号是她手机。“duanyehong1982”上的交易都是我买的东西,有铅丝、打气筒、高压气阀、激光瞄准器之类的。“段某1982”的上的部分交易记录也是我买的东西,有阀门之类的,我的QQ号是5965,网名叫重新开始。我老婆段某没有参与购买做气枪的零部件,也没有参与制造。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崔登峻现在住在我农机巷的房子。我知道他从去年监狱回来后开始做枪的,他做的这种枪是铁制的,木头枪柄、带气瓶、打的是铅弹,有一米左右的长度。他还带我去桃园堡村的荒地里试过枪,当时能打七八十米远。枪的零配件都是从网上买的,枪柄是自己做的,子弹是用模具压制的,模具是他从网上买的,花了800元。我前前后后见过崔登峻做过五六支枪,还做的枪盒,每把枪都配个盒子。我知道他卖给过窦伟一把、温某一把,崔登峻的侄子一把,其他不知道。他开始卖的枪做的简单,是五六千元卖的,后来做的精细了,值一万元钱。3、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崔登峻,没有向崔登峻买过枪支,不知道他制造、出售枪支。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来向公安机关上交一把枪,这是一支高压气枪,枪长1.2米左右,全身黑色,带高压气瓶、打铅弹。枪是我在2015年1月份以5000元的价格从太谷的一个叫二八的男子手里买的。当时二八开着辆猎豹越野车到我修理厂修车时,车上放着着这把枪,我就随口问他卖不卖,他说卖了,晚上让我去他家拿。当天晚上七八点我去了太洛路他的门市里,他告诉我说这把枪零件都是他从网上买回来后自己做的,并说每支枪5000元。我先把枪拿回去,又送过来五千元。当时枪还没有枪把,过了两天,二八来到我厂里给我装好枪把。买枪时他还给了我十来颗铅弹。这把枪买回来后我就后悔了,什么也不合适,二八还不管,我用这把枪打过几只麻雀。我听说二八被公安抓了,说是因为卖枪,我就知道我的这支枪也是有问题的,所以就决定主动来上交这枪,以减轻自己的责任。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向公安机关上交一把枪,是一把黑色铁制的高压气枪,带有瞄准镜,能打铅弹,有九十厘米长。2015年五、六月份,我在山上见过二八拿的枪打兔子,后来在城里太洛路洗车碰到二八,才知道他在旁边开着个门市,当时就见他在那里做铅弹。认识了几次后,我就和他说想买这枪,他说七千块钱卖给我。过了两三天的一天下午,我带上钱就去了二八门市找到他,买上了这把枪,当时他还给了我一小塑料袋铅弹,估计有一百来发,又给了我一把打气筒。我拿回家就发现这把枪漏气不能打,第二天我找到他退枪,他却不退我钱,没办法我就又把枪拿回来了,只能将就的玩。过了段时间我把子弹快打完时又想问他拿点,二八说得自己做,又花900元卖给我一套做铅弹的模具,但我不会做,一颗子弹也没有做过,我现在还有十来颗铅弹。6、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我过来向公安机关上交一把枪,是一支黑色气枪,带有瞄准镜和气包,能打铅弹。枪是我于2015年3、4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向二八买的。我买枪时他还给了我10来颗铅弹,现在都打完了。我还向他买过做铅弹的模具,都带到公安机关了。7、证人赵某和的证言证实:我和二八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过来向公安机关上交一把枪,是一支黑颜色铝合金制的气枪,有八九十公分长,带有气包,气包在枪下面,还带有外面瞄准器和瞄准镜,可以打气铅弹。我于2015年7月30日以5700元的价格向二八买的,买枪的时候他还给了我60颗铅弹。2015年3、4月份我在村的地里见过二八打过野鸡,他的那支枪上有消音器,比卖给我的枪好。他说他的枪是从网上买的。我从小一直住在南杏林村,我在家排行第二,一般叫我老二。8、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崔登峻是我丈夫,我不知道他网上买枪支配件,也不知道他制作枪支。崔登峻网上购物用过我的淘宝账号,我有两个淘宝账号,分别是“段某1982”、“duanyehong1982”。“段某1982”这个账号是我平时用来买化妆品、衣服、家用的东西,我老公也会用,这个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是1501,这个账号上有板球恒压阀、高压软管接头等购买记录是我老公买的。“duanyehong1982”这个账号是我老公用的,我没有用过。崔登峻的QQ号5965是他自己用,没有其他人用,这个QQ上面有狼牙、丛林猎手等涉及气枪制造、买卖我看到了,但我不知道他用这个QQ做什么了。我家里的钻机、角磨机等工具是我老公买的,我不知道做什么用的,我老公买了不是很久。周某和崔登峻是一个村的。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我帮助崔登峻从网上买了一支气枪枪管,当时花了1500元,崔登峻给了我1300元,剩下的200元他没有给我。他用来作气枪枪管,2014年10月内蒙公安过来找到我,我就从崔登峻手里要回来把枪管上交内蒙公安了。我和崔登峻是一个村的,我不知道崔登峻自己制造、出售气枪。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崔登峻是朋友关系,我们是2014年夏天认识的。我常去他家聊天。2014年的时候他就自己从网上买些枪的零部件回来自己做,他做的枪是黑色铁制的带高压气瓶的气枪,能打铅弹。他做了几支我不知道,反正见他老在车里带着枪出去打野鸡之类的,我知道他把枪卖给河南人高岩一支,卖给南杏林的老二一支,还卖给东里村的老三一支,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听他说有五六千的,也有七八千的。我没有见过崔登峻做枪支。12、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崔登峻就是卖给其气枪的二八。周某辨认出崔登峻就是让其购买枪管的人。武某辨认出崔登峻就是卖给其气枪的二八。赵某和辨认出崔登峻就是卖给其气枪的二八。⑤郑某辨认出崔登峻就是卖给其气枪的二八。1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2015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崔登峻持有的台式转机1个、角向磨光机1个、老虎钳1个、内六角扳手1个、铝合金型材4个、铅弹模具3个、激光瞄准器3个、高压气筒1个、连发器1个、铅弹451个、铅丝1个、铅皮若干、小米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予以扣押。2015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崔登峻持有的枪管(后经确认为消声器)1个予以扣押。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持有的枪1支、铅弹16发、打气筒1个、模具1套予以扣押。2015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将武某持有的枪1支、模具1套予以扣押。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赵某和持有的高压气枪1支予以扣押。2015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持有的高压气枪1支予以扣押。14、韵达快递单证实:崔登峻从网上购买用于气枪的消声器。15、段某的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复印件)16、淘宝网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证实:“duanyehong1982”淘宝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是1847899,绑定的卡有邮政卡(尾号4605)、邮政卡(尾号2343)、农行卡(尾号3312),该账号由崔登峻使用。“段某1982”淘宝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是1501,绑定的邮政卡(尾号4065)和建行卡(尾号4246)。根据交易记录显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崔登峻使用上述两个淘宝账号多次购买过恒压阀、高压软管接头、瞄准器、高压打气筒、弹簧、消声器、铅丝、铝棒、铝合金型材、铣床支架等制造枪支、弹药的原材料及制造工具。17、太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①对被告人崔登峻使用的淘宝账号“duanyehong1982”(绑定支付宝1847899)和“段某1982”(绑定支付宝1501)淘宝交易记录初步整理,该从淘宝网购买的可能涉及枪支弹药等物品数量如下:消声器一个、高压打气筒两个、高压气阀九个、击锤弹簧十个、瞄准器七个、电动气泵两个、高压气瓶三个、PVC板三个、燕尾角型材十个、快接公母头五个、国产铝排两个、钛管气室堵头一个、铅丝(4.2mm)八卷、铅丝(3.8mm)十三卷、十字铣床一个。上述购买记录调取打印出来后由崔登峻查看后签字确认。②2015年8月26日该局办案民警将崔登峻快递包裹中的长23cm,直径3cm中空管状疑似枪管的物品进行扣押,后经确认,该枪管实为消声器。③郑某上交的黑色内置气瓶高压气枪一支,上交后该枪支构造完整,可正常击发。后在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中突发气瓶漏气故障,导致无法进行杀伤力鉴定,故该枪支未予鉴定。④经该局民警多方查找,至今无法查找到窦伟的下落,也无法联系到本人,故无法与其核对崔登峻卖枪的相关情况。⑤该队在侦办崔登峻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中,有线索称崔登峻卖给其侄子一把高压气枪,经核实其侄子为崔佳磊,长期在外跑大车,多次寻访其下落无果。⑥该队在侦办崔登峻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中,在其家中当场查获疑似铅弹472发,在清点扣押疑似铅弹过程中,其中21发疑似铅弹因存在严重缺陷,不予计数,故扣押铅弹数量为451发。在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是否为气枪弹中,应公安部要求,将全部疑似铅弹472发送往公安部鉴定。经鉴定,其中411发疑似铅弹被鉴定为非制式气枪弹,61发疑似铅弹无法确定是否为气枪弹。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太谷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单位位于太谷县阳光新天地商业中心(工程塑料厂附近,芙蓉酒楼旁),其自助存取款一体机为2015年3月安装使用,此前无法在该行自助设备上使用办理无卡/折存款业务。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号/卡号查明细证实:崔登峻、段某两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太谷县支行的所有交易流水明细。20、QQ号信息及聊天记录证实:崔登峻使用QQ号为5965,网名为再从新开始。该加入的QQ群有打猎爱好交流群、山上兔子有粮食、狼牙、雄鹰等,涉及内容为枪的制造、买卖等信息。21、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五份证实:1995年12月7日,崔登峻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12月6日,崔登峻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1月18日,崔登峻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日,崔登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崔登峻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2、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中)公(物)鉴(枪)字(2015)051号、053号、068号鉴定文书证实:经检验,持有人赵某和、武某、张某上交公安机关的疑似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发射相同口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气枪弹472发,经检验,其中411发均为非制式气枪弹,剩余61发无法确定是否为气枪弹。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登峻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民用非制式枪支3支,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累计已超过500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登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登峻曾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崔登峻所提出的未向他人出售枪支、未制作铅弹的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崔登峻先后四次向张某、武某、郑某、赵某和出售枪支、弹药的事实不存在且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崔登峻拒不承认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但四名购买枪支证人均能指认出被告人崔登峻就是卖给其枪支的人,且其他证人也能佐证被告人崔登峻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崔登峻家中查获了部分制造枪支、铅弹的工具及原材料,并从崔登峻使用过的淘宝网账号发现了大量通过网络购买制造枪支、弹药原材料及工具的购买记录,结合相关部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崔登峻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崔登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登峻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二、已扣押的涉案违禁枪支、弹药及犯罪所用工具、原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太谷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立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