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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859号(2016)内0404民初2859号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辽河工程局*楼。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座*层。被告石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641元、滞纳金1392元,合计6033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莹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石某系赤峰市松山区美家园小区1-3-0312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为84.53平方米。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地质二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现被告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51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将诉求的物业费4641元变更为3651元,并撤回要求被告交纳滞纳金1392元的诉讼请求,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石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