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艳、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经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英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小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艳与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吕艳工资款9323.6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4月2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9323.69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洪经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代理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