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占玖与王世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世华,王占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华,女,1971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玖,男,1961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王世华因与被申请人王占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世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留的机动地三年一调整,故2014年调整土地不违背法律和政策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政策规定,废除了两田制,而且机动地应控制在5%以下,承包期限30年不变,因此,无论是谁,都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王世华耕种2010年调整时分配的土地,并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属于发包到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本案中,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经全体村民同意,泡子沿组把其所有的组内耕地分为了长期承包地和短期承包地,决定了“长期承包地三十年不变,短期承包地每三年一调整”的承包方案。在2014年春召开了以联产承包户为基准的全体会议,80%以上户同意按以前原定方案执行调整土地,并以抓阄方式对大小草场等地的机动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因此,上述承包方案是村民民主议定的结果,是大多数村民意志的体现。王世华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也理应按照该承包方案执行。2014年根据上述承包方案调整机动地时,王世华已取得相应的承包地,王占玖也取得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世华再继续耕种现已重新分配给王占玖的承包地,侵犯王占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审判决王世华返还王占玖本案诉争的土地,并赔偿王占玖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王世华主张其在2010年已经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少依据。经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世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世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