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正华与上海沂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正华,上海沂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正华,男,彝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沂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秦四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邱正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沂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正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要求其辞职,属于违法行为,辞职申请系受公司欺骗情况下所写,故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4年4月、5月的工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邱正华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上海沂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实明确清楚,故此前不存在仲裁期间工资。至于邱正华2014年4月、5月的工资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处理,邱正华再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邱正华所称辞职申请系受公司欺骗所写,但邱正华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邱正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正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