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黄福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677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4338071-4。法定代表人:公繁祥,职务系董事长。被告:黄福来,住于洪区怒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