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士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刑初67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士功,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小学文化,农民,住邯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士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金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士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19时16分,被告人张士功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被强制报废注销的时风牌三轮车载着其妻子彭某,沿邯郸市飞机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赵拔庄村口南侧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冀D×××××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被告人张士功酒精检测结果为146.6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士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士功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告人张士功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士功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9时16分,被告人张士功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被强制报废注销的冀D×××××号时风牌三轮车(事发时未悬挂牌照),载着其妻子彭某,沿邯郸市飞机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赵拔庄村口南侧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冀D×××××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士功、彭某两人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士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彭某无责任。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士功血液酒精含量为146.6ml/100mg,系醉酒驾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士功赔偿了陈某部分车损,取得了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陈某证明,2014年11月14日晚上19时左右,我驾驶冀D×××××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从汽车站出发去机场送客人,沿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赵拔庄路口时,从南向北驶来一辆三马车,三马车没有开车灯,我赶紧踩刹车躲避它,但还是和三马车相撞了,我赶紧下车拨打了120救护电话,乘客自己去了机场。后120救护车和事故科民警就来了。证人彭某证明,2014年11月14日晚上六点50分左右,我乘坐我丈夫张士功驾驶的三马车从家里出发去给闺女送炭块,沿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赵拔庄村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在公路靠西边机动车道内绿化池边相撞,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们的三马车没有年检没有保险,送炭块之前张士功喝了两瓶啤酒。被��人张士功供述,2014年11月14日晚六点50分左右,我驾驶冀D×××××号三马车从家里出发去赵拔庄送货,沿机场路由南向北快行驶到赵拔庄村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相撞,我和我妻子彭某从车上摔了下来,我就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120车到现场后我就和我妻子去医院了。我的三马车没有年检,也没有保险,我有驾驶证。事发前中午时我喝了两瓶啤酒。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张士功血液酒精含量为146.6mg/100ml。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马公交认字(2014)第1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士功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彭某不负事故责任。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张士功右髌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张士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载明,张士功准驾车型为C4D,2014年11月3���到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张士功驾驶的时风牌三马车牌照号为冀D×××××,强制报废期为2011年10月31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在卷。谅解书、收款条在卷。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士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张士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且已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陈某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士功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志敏审 判 员 姚纪泽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一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