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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征兵与秦为民、朱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征兵,秦为民,朱晓平,秦鸣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935号原告孙征兵。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委托代理人张亚男。被告秦为民。被告朱晓平。被告秦鸣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征兵与被告秦为民、朱晓平、秦鸣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凯?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