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桂权与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权,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592号原告黄桂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立华、姚峻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叶芳浦,该组生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萍,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权诉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权于2016年4月28日以因部分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待收集完毕后再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权以部分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待收集完毕后再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权撤回对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横石口组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实行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黄桂权负担。审判员 陈永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知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