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辖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际旺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辖5号原告刘际旺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省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工伤行政处理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原告刘际旺居住地和第三人山东省平阴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均在平阴县,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