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健华与钱文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健华,钱文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文卿。申请执行人沈健华与被执行人钱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钱文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健华支付欠款计人民币94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8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以及沈健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16元、保全费5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前述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钱文卿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济川路支行6290账户(退休工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68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于2015年11月16日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钱文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文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市济川路支行6290账户(退休工资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退休工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本案只能通过就以划拨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来解决;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