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陆陆被告潘庆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陆,潘庆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陆陆,女。被告潘庆鹏,男。原告王陆陆与被告潘庆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陆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庆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2012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工作,对家庭漠不关心,无责任感,双方为此结常吵架,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潘庆鹏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在绥芬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潘庆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5月在网吧玩游戏时相识并恋爱,2012年9月13日在绥芬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9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被告经常酗酒、留恋网吧、彻夜不归,对家庭不关心,无责任感,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据以上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网吧玩游戏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留恋网吧、彻夜不归,对家庭不关心,无责任感,导致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并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夫妻生活难以继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陆陆与被告潘庆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庆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长顺审 判 员 车玉军人民陪审员 柳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