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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金河、张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金河,张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路7号综合楼第1-2层,组织机构代码85499156-5。法定代表人施德。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2662-3。法定代表人井上滋润已,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7936475-4.法定代表人黄齐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金河,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张金英,女,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金河、张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