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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4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