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4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