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贺自强与谭武、吕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自强,谭武,吕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258号之一原告贺自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武,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素军,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自强诉被告谭武、吕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自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自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自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贺自强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