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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秀福与张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福,张学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福,女,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张学钦,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李秀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钦支付欠款及诉讼费等合计152330.0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钦在其户籍所在地未耕种土地,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查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