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若东、陈莉子与栾宜海、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东,陈莉子,栾宜海,张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04号原告:刘若东,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莉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春茂,安徽工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宜海,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国光,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刘若东、陈莉子与被告栾宜海、张国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若东、陈莉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若东、陈莉子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昌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