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枣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三君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三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18号罪犯张三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三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三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三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三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1月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张三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三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