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卓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卓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2号原告谢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某,男,193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卓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卓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