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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亮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18号罪犯陈亮,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9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亮于2010年8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以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为由,将该犯的减刑退回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违规6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7.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