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海娇与徐宜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娇,徐宜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娇,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徐宜礼,男,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海娇与徐宜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55号民事调解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宜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宜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