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德海、张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赵德海,张玉,孟柏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015号原告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贾纪超,总经理。被告赵德海。被告张玉。被告孟柏药。本院在审理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海、张玉、孟柏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