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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与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韩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98号之一原告: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地址:永年县东滩头。经营者:刘利校,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诉被告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撤回对被告韩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永年县东滩头日月拔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雪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