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石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75号罪犯石玉,女,汉族,大专文化,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石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