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川0681民初80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生被告易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担保人张帮华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易某某位于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三段31号中山小区26幢4-2号房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3067-3号,土地证号:广国用(2009)第13363-2号);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川FW3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