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398号罪犯柳如意,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柳如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柳如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罚金未缴纳。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柳如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柳如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柳如意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