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庆锋、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庆锋,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519号原告张伟,男,汉族。被告张庆锋,男,汉族。被告刘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庆锋、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伟自行负担。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