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圣坤与张伟、钱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坤,张伟,钱伟,傅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510号原告:王圣坤被告:张伟、钱伟、傅晓玉原告王圣坤诉被告张伟、钱伟、傅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钱伟名下位于泰安市灵山大街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