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与王明军、王云美,第三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王明军,王云美,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010号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丁清春,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彦利,律师。委托代理人迟冰,律师。被告王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云美,女,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明军、王云美,第三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军、王云美、第三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光辉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振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